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號上訴人 蔡妘卉 (原名 蔡佳利 )被上訴人 李佳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玖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壹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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