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36號聲請人 李洪金 叁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9年1月1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0年5月31日前鋒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0
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0年5月31日刊登該裁定於前鋒日報,至100年12月31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前鋒日報各
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琇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3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00000-0│股票│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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