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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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介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字第26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叁顆(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陸捌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陳介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第二級毒品MDMA3顆(淨重合計0.797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及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3顆(見100年度保管字第442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認有MDMA成分(淨重合計0.7979公克,驗餘淨重合計0.6822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8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0080005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