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徐惜麗 被告臺北富邦銀行公益彩券商行
BET香港中國北方.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徐惜麗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同年3月16日具狀,3月19日送達本院),原告所指被告臺北富邦銀行公益彩券商行、BET香港中國北方(運動彩券)所涉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索引卡查詢在卷可憑。是原告於101年3月19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前開規定,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秋月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