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1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興旺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劉彩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03,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伍偉華
法官黃淑芳法官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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