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壬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參包(含無法與海洛因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參個,淨重合計拾伍點零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壬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1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扣得之粉末13包,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16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粉末檢品13包(含無法與粉末檢品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3個,淨重合計15.05公克),經送檢驗,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妤安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