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9號原告 李靜慧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承武 等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 李呂抱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
759條規定,於全體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自不得為之。次按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李呂抱如 附表所遺之土地,迄未提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謄本,爰定期命原告應補正被繼承人李呂抱遺產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全部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
三、另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明其應繼分之比例,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具狀陳明本件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並依原告遺產分割所得之利益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蘇珮瑄附表:
1.桃園市八德區瑞德段339、363、374、403、419、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