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原告亞周服飾有限公司代表人 楊淑金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清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94年4月15日以「丘比鴨QDU
CKFAMILY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內衣、睡衣、汗衫、泳裝、襯衫、運動服、嬰兒服、靴鞋、襪子、圍巾、頭巾、領帶、圍兜、肚圍、服飾用禦寒手套、腰帶、圍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案經被告審查,以99年6月29日中台評字第980279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11月26日經訴字第0990604569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應撤銷,被告應撤銷第0000000號「丘比鴨QDUCKFAMILY及圖」商標之註冊。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