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司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司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19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鴻佑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人,為明瞭其呈報清算人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鴻佑企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相關卷證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