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32號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保證金收據、通知單、拘票等件為證,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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