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簡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簡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宇鋒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謝宇鋒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宇鋒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解決,反係出言恫赫告訴人,所為誠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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