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國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國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國更㈠字第一號
上訴人台北縣泰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國書 訴訟代理人 陳宏卿
曾天賜 金鑫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縣八里鄉大崁村大崁腳十號之二二樓兼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七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洪雪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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