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五О號
原告丙○○
戊○○己○○丁○○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榮郎
法官高文崇法官蔡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