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 邱天真
邱美玉 邱天 邱志明 被告 李超群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2年度交簡字第22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黃柏憲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薛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