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蘇自郎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自郎前經養父母 蘇清泉 、 蘇春梅 收養為養子,茲因養母蘇春梅已於民國66年6月1日死亡,養父蘇清泉於民國77年6月20日死亡,為養子女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第1059條第5項規定聲請准予變更聲請人姓氏為生母姓「李」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民法第1078條第3項亦有明文。是法院由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而介入變更子女姓氏,除需符合上開各款情形之外,尚須具備「為子女利益」之要件,始得依法變更子女姓氏,且從養父姓氏之子女其變更之姓氏限於養母姓,而不及於子女之本生父或本生母之姓甚明。故養子女如欲回復其本生父母之姓氏,應先終止其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始得依民法第1083條規定為之。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養父母蘇清泉、蘇春梅收養,嗣養母蘇春梅於民國66年6月1日死亡,養父蘇清泉於民國77年6月20日死亡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主張因養父死亡,故請求變更聲請人姓氏為本生母姓「李」等語,揆諸前揭說明,在經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前,尚無從請求自養父母姓氏變更為本生母之姓氏,其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