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文瑞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文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文瑞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6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另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判決判處拘役40日),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3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1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其上訴而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花簡字第66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72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判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0年5月18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3年8月22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維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