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86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月25日,縮短刑期終結日為98年12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