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7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759號聲明人?甲○○??籍設彰化????????????????法定代理人?塗?仙??住彰化縣
丙○○○上列聲明人因其母即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於台北縣新莊市○○路○○○巷○弄○號六樓)於九十五年七月五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