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有期徒刑 伍年 ,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又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毒品未遂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及編號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所定合併應執行之刑,則因與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得之刑間,不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另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罪犯│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販賣毒品│有期徒刑│78年7月│臺灣高等│79.2.28│肅清煙毒條│不合減│不應減刑│││未遂罪│12年6月│19日│法院││例第6條、│刑條件│,宣告刑│││││├────┼────┤第5條第1項││仍為有期││││││78年度上│79.2.28│││徒刑12年││││││訴字第││││6月││││││4212號│││││├──┼────┼────┼────┼────┼────┼─────┼───┼────┤│2│施用毒品│有期徒刑│78年5、6│臺灣高│79.2.28│肅清煙毒條│第2條│有期徒刑│││罪│5年│月間起,│等法院││例第9條第1│第1項│2年6月│││││至78年7├────┼────┤項│第3款││││││月19日止│78年度上│79.2.28│││││││││訴字第││││││││││4212號│││││├──┼────┼────┼────┼────┼────┼─────┼───┼────┤│3│施用毒品│有期徒刑│75年7月│臺灣高等│86.4.9│肅清煙毒條│第2條│有期徒刑│││罪│2年│間起,至│法院││例第9條第1│第1項│1年│││││85年9月├────┼────┤項│第3款││││││22日止│86年度上│86.4.9│││││││││訴字第││││││││││1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