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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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德欣先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宋謀即 達鋐 工程行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27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0日以98年度補字第127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9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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