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28號原告甲○○
號當事人與被告乙○○等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25,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