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告 游信嘉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被告 鐘美惠
林盈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複代理人 郭庭妤 律師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2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12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