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安世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安藤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盈泰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毓庭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沈佳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4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林安藤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死亡,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原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所欠缺。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