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國華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國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國華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8月確定,並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1年10月1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6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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