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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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53號原告 林上傑
許馨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世恩 被告 林祺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