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7號原告 沈巧玲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韶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17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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