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76號原告北之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素慧 被告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因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37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