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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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81號原告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送達代收人 陳啟舜 律師訴訟代理人陳啟舜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尹啟銘 (部長)
參加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崇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85年2月1日以「導流裝置」向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之前身)申請新型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經智慧財產局審查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參加人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被告以原處分有程序瑕疵為由撤銷原處分,並為發回原處分機關令其另為適法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維持原處分,智慧財產局遂另行審定,並做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再提出訴願,經被告撤銷原處分,惟該訴願決定就本案主要爭點作出實質上對原告不利之認定,原告認為損及其利益,遂提起本件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有影響,有通知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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