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08.20│95.08.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836號│95年度偵字第1883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95年訴字第2729號│95年訴字第2729號││實│││││審├──────┼──────────┼──────────┤││判決日期│95.10.17│95.10.1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29號│95年度訴字第272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11.13│95.11.13│├─┴──────┼──────────┼──────────┤││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1382號│95年度執字第11382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5年8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3842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上字第373號│││實│││││審├──────┼──────────┼──────────┤││判決日期│96.03.15││├─┼──────┼──────────┼──────────┤││法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37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4.09││├─┴──────┼──────────┼──────────┤││臺中地檢│││備註│96年度執字第5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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