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簡字第16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69號原告甲0000000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罰鍰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臺財訴字第0980052397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又「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左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亦為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49條前段所規定。故復查逾越法定救濟期間,行政處分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已確定之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後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原處分書誤植95年)10月12日銷售鋼琴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經被告所屬南投縣分局查獲,經被告按銷售額600,00,0元處5﹪罰鍰30,000元,繳納期間自96年2月1日起至96年2月10日止,該繳款書及處分書已於96年1月24日送達原告。原告於98年6月26日申請復查,被告以其已逾復查期間,乃決定「程序不合,應予駁回」,原告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乃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略以:原告與 瑞虹 工程行素無往來,更無銷售行為,所營項目亦毫無相關,至於94年10月12日開立字軌號碼HU00000000號發票銷售額600,000元,營業稅30,000元,乃係委託記帳業者於95年6月14日授意原告開立,並非事前94年11月15日(申報期間)開立該發票,依據被告所屬南投縣分局調查日96年5月16日記帳業者談話紀錄中明確表示,確實是事後才授意原告開立。記帳業者將原告發票虛開給不知情之營業人(瑞虹工程行),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該營業人亦遭受取得不實之進項憑證,除追繳稅款外,亦受罰鍰處分,然被告所屬南投縣分局第一次行文通知時,原告毫不知事發狀況,由委託記帳業者丙○○誤導原告做不實筆錄,致該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然該分局發現第一次95年7月19日談話筆錄不真實,又於96年3月27日通知原告重新製作談話筆錄,並以無銷售行為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63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第一項明確表示,該事件均為代理記帳業者丙○○所為,被告認定該筆交易為瑞虹工程行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30,000元,代理記帳業者丙○○亦坦承詐騙營業稅額之現金30,000元。被告既以無銷售行為移送地檢署法辦,表示原告並無銷售額及稅額,顯然無計算處罰基礎(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就更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為此起訴請求判決㈠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㈡退還溢繳之營業稅3萬元、罰鍰3萬元及按日加計之利息等語。
三、經查原核定罰鍰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96年2月10日(星期六),順延至96年2月12日(星期一),被告所屬南投縣分局已於96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影本附原處分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33頁),依首揭規定,原告復查申請之期間,應自96年2月13日起算,至同年3月14日已屆滿。惟原告遲至98年6月25日(被告所屬南投縣分局收文日為98年6月26日)始提出復查,此亦有復查申請書附原處分卷可稽(見原處分卷第24頁),原告已逾法定申請復查之30日不變期間,被告以其申請逾期為由,予以駁回,核無違誤,訴願決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亦無不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爰以裁定駁回之。本件既經不合法以程序駁回,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論之原則,兩造主張之實體部分,茲不贅論。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昱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