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1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
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22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有繼續施用傾向,並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00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實施強制戒治,於98年7月30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8月14日以98年度戒毒偵198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指揮書、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98號卷,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又扣案之顆粒,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009公克),有該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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