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267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胡宏文法官莊書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8年度除字第2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北行天宮│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8年4月24日│20,000元│CD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