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順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於民國99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
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