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為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為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為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經送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