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一帆(原名王一帆)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一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民國103年
1月15日移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4年1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13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1日等情,有上開法務部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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