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07號抗告人 連振逢 相對人 王海霄 上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撤銷假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2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一行中關於「民事訴訟費用法」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訴訟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鄭峻明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解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