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229號上訴人國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藝倢 上訴人名冠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萬益 上訴人原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被上訴人睿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采庭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許翠玲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