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挺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75
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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