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74號原告 李慎廣 被告 魏宏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9,18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