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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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減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罪,所處刑期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95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2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審判長法官蔣有木
法官湯文章法官賴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