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33號債權人 黃志弘 債務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黃罔店 債務人 郭昭文
一、⑴債務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昭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⑵債務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⑶債務人太谷國際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昭文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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