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確認通行權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