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叁柒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谷安涉於民國99年4月26日下午
5時許,在新北市○○區○○路○○○巷底涼亭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施用過量倒臥座椅上,經路人發現送醫急救不治,為警查獲現場遺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24公克,因被告死亡經本署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上開毒品1包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谷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因被告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審認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供參。又本件扣案之白色乾漬物
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2410公克,取樣0.0035公克,驗餘淨重為0.0375公克),此有該局99年5月7日航藥鑑字第0993060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