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171號被告 林梅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極上之湯大廈管理委員會因104年度基簡字第171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萬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基隆簡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