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798號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