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5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5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578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陳明本件票據之發票地。
2.相對人之全名(包含英文姓氏,如有中文譯名,一併補陳)。
3.如有相對人之護照及居留證,一併補陳清晰之影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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