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9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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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9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9793號債權人甲○○
13號巷66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債務人。
2.冠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公司已解散)。
3.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4.若未選任清算人時,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5.票號(AP0000000)之支票退票理由單。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