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7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71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聲明。
二、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
三、請求金額新台幣3,487,908元若有誤算,請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翊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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