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上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上字第189號被上訴人 陳德芳
許德杉 上列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 許德義 、 許淑惠 為被告,提起本件確認遺囑無效之訴,因二造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故如系爭遺囑經判決認為無效,則被繼承人之遺產應由二造按法定應繼分平均分配,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49,830元【計算式:遺產總額27,099,659元(見原審卷第41、42頁)×法定應繼分1/4×2=12,578,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240元,扣除已繳17,335元(見原審卷第7頁背面),尚餘113,905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113,905元,逾期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