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德義
許淑惠 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德芳陳德杉 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起訴時徵收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7,3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則本件應徵收上訴費用26,002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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